2005年8月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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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新论
褚贵炎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是,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这一职能没有得到充分行使,严重影响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这方面工作。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是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诉法第13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提起公诉的时候,必须查明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在查明的基础上,理所当然要告知被害当事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否则,“查明”就失去了任何意义。至于被害当事人是否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完全是被害当事人的权利,检察机关不能强制要求。
    二是有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如果国家财产单位和集体财产单位没有主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发检察建议的方式,责令它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是国家财产单位和集体财产单位既不主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责令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又明确表示拒绝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和第85条已经明确了国家财产单位和集体财产单位可以作为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只有在它们没有提起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诉法没有明确详细地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再加上检察机关人手少、任务重等方面原因,使得检察机关很少甚至基本上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至于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笔者认为,只能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即物质损失,而且必须是直接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失均不应作为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为了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笔者建议。
  1、立法上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明确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将刑诉法第77条第2款改为“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可以由被害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单位不提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一来,既具体明确又具有操作性,可大大推进附带民事诉讼工作,防止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
    2、检察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3、检察机关内部要加强联系协作,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
    由民行检察部门办理。在具体运作上,审查起诉部门和民行检察部门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情况,共同审查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刑事案件,提出是否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对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共同出庭支持公诉和附带民事诉讼,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进行审查监督,提出审查监督意见,需要抗诉的,提出抗诉意见。(作者系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